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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21:53:4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cp]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第28页载明:“(四)海航控股债务转移安排:根据海航控股《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关于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整改计划的补充公告》,海航集团、航空集团将代海航控股清偿部分债务,以解决海航控股等额合规问题。海航集团、航空集团已就债务转移方案出具《承诺函》,就债务转移安排做出了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诺。”
此项债务转移安排未经11海航02债券持有人同意,海航集团已不具备对11海航02债券未偿还本息现金清偿能力,重整后海航控股持有100多亿元流动资金,此项债务转移安排具有明显的逃废债动机,11海航02债券持有人也不会同意上述债务转移安排。重整计划(草案)债务转移安排违反《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考虑到11海航02债发行人海航控股重整后仍然存续,11海航02债的未偿还部分理应由海航控股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同时个人债券持有人注意到发行人已经有明显的逃废债迹象,11海航02个人债券持有人要求证监会、上交所督促海航集团及海航控股废除方案中债务转移安排,并对11海航02债券个人持有人履行全部本息偿付义务,至少作出继续履行全部本息偿付承诺并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条款追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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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逃废债,令人发指。[/cp]
发表于:11海航02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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