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上交所投教|可转债投资修炼手册系列(七):了解可转债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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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17:09:46 股吧网页版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规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可转债的特点和沪市可转债新规要求,知悉投资风险,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开展可转债专题投教活动。

”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赎回的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无论是否决定赎回: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

应当及时办理赎回相关业务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登记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回的相关风险。

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

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上市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可转债赎回权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期初持有数量、期间合计买入数量、期间合计卖出数量、期末持有数量等。

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可转债赎回权的,还应当披露上述主体未来6个月内减持可转债的计划,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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