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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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16:07:14 股吧网页版
公告日期: 2022-07-08 阳光集团 (A21664.sh)

公告日期:2022-07-08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不超过

14,675.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3,375.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4,675.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

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靛民、薛国飞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对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抵押、

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发行人的相关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

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

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

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五、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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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七、本承诺函中所称“发行价” 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

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贺跃泽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

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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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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