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磊: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完善低碳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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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05:03:14 股吧网页版
来源:证券时报

  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和支柱,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成熟与否、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为推动上市公司“绿色”发展,柳磊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支持,对于有利于实现碳排放目标的募投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放宽审批要求等支持措施,助力上市公司顺利募集资金投向优质低碳降碳项目。


  为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助于企业塑造资本市场形象,激发企业创新创效活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柳磊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影响股权激励施行效果。二是税率叠加效应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三是所得税计征和纳税规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四是中止股权激励计划会增加公司股权激励成本。


  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作用,柳磊建议:


  第一,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建议参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当期转让该股权实际取得收益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第二,建议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为提升股权激励效果,建议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第三,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第四,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建议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保障公司减碳工作


  规范化管理


  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优秀代表,在确保“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柳磊表示,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前期调研过程中,钢铁、采矿、电力、制造、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均反映目前在落实“双碳”工作中缺乏有效的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


  一是缺少行业实现“双碳”目标的时间表、方法论和路线图,对本行业重点任务、重点企业、关键技术、重大政策和重大制度开展战略研究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的行动方案不够明晰,对企业开展“双碳”工作的引导有限。二是再融资审核侧重从行业整体做出判断,没有充分考虑转型升级募投项目绿色属性,容易遭遇“一刀切”,挫伤了“两高”企业绿色技术研发积极性,增加其向低碳转型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柳磊提出五方面建议。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基于国家“双碳”目标和“十四五”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行业的“双碳”发展目标、时间表、路线图和行动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为上市公司减碳工作规范化管理提供保障。


  二是建议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的低碳技术研发和相关项目提供税收、价格、土地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


  三是建议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支持,对于有利于实现碳排放目标的募投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放宽审批要求等支持措施,助力上市公司顺利募集资金投向优质低碳降碳项目。


  四是建议建立碳排放数据联网采集与集成平台,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确保碳排放数据质量,以监督各个企业进行碳排放管理。


  五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发表于:财经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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